又一起IPO财务核查!

金融财经
2024 02-15 10:3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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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谱润斯”)申报创业板IPO,随后被抽中现场检查。近期,海谱润斯更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了现场检查所发现问题,几乎均是中介机构核查、信息披露问题,其中审计机构需关注的细节较多。

海谱润斯是一家主要从事于OLED蒸镀材料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提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产品OLED蒸镀材料应用于OLED制程中的蒸镀环节,也是使OLED面板实现发光的核心功能材料。

2020-2023年1-6月,海谱润斯对京东方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70亿元、1.82亿元、2.61亿元、1.38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1.49%、87.84%、88.21%、89.09%,三年平均比重接近九成。》》》注册制下企业IPO上市及并购重组实务操作培训班3月16-17日北京班报名中!报名咨询18500141669(同微信)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内面板行业处于景气度低谷期。2023年1-9月,海谱润斯的第一大客户京东方(000725)实现营业收入1265.15亿元,同比下滑4.6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0.22亿元,同比下滑80.68%。虽然2023上半年京东方对海谱润斯的采购金额并没有下降,但大客户的业绩若继续承压,未来或将压力传导海谱润斯。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保荐人、会计师执业质量均存问题,底稿细节相当多

(1)保荐人相关问题

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存货盘点表中记录数据有误、复印归档审计机构的原材料盘点表、资产减值测试底稿中关于资产使用状态的说明存在前后矛盾等情形

(2)申报会计师相关问题

①存在重要性水平的选取标准的逻辑错误;

②试算平衡表中未审数据与发行人确认或提供的未审数据期初、期末均存在多项差异;

③部分询证函内容填写错误、部分询证函索引号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未合理解释回函差异;

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

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

预付账款项目审计证据不充分;

临时借用或实习人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根据回复,部分问题说明如下:

1、保荐人存货盘点表中记录数据有误、复印归档审计机构的原材料盘点表

2022年末,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陪同发行人进行存货盘点,并共同执行监盘程序。在原材料监盘过程中,保荐机构监盘人员发现,取得的盘点表日期有误,导致盘点表列示的存货数量与实物数量存在较大差异。

在后续整理工作底稿时,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复印了盘点当日最初数据有误的盘点表,未能充分识别其归档的原材料盘点记录存在版本错误。

2、申报会计师关于审计计划阶段存在的问题,包括重要性水平的选取、独立性声明签署、试算平衡表中未审数据等。

(1)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3、申报会计师关于审计底稿存在的问题,包括函证程序、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预付账款审计证据不充分等

(1)函证程序

1)部分询证函内容填写错误

申报会计师1份询证函存在余额截止时间填写错误的情况,主要系项目组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

2)部分询证函索引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

少部分纸质函证底稿为报告期外的函证,申报会计师在整理纸质函证底稿中未将报告期外的函证取出,在往来函证统计表中未包括报告期外的询证函,从而导致部分纸质询证函索引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

3)未合理解释回函差异

对于同一份函证不同函证项目出现回函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即存在交易额回函一致但往来余额回函不一致、交易额回函不一致但往来余额回函一致的情形,申报会计师仅针对回函不一致的交易额/余额获取了差异调节表,并对回函不一致的交易额/余额获取审计证据,但未记录同一份函证出现交易额、往来余额函证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经复核,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系部分函证单位回函人员对回函数字的取数逻辑理解存在差异,如余额以发票流转情况作为统计口径,未考虑入库暂估、在途物资等事项对余额、交易额的影响,因而存在同一份函证不同函证项目出现不同的回函结果。

(2)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

2022年末,申报会计师陪同发行人进行存货盘点,执行监盘程序。在原材料监盘过程中发现取得的盘点表日期有误,导致盘点表列示的存货数量与实物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发行人重新获取了正确日期的盘点表重新执行盘点。申报会计师全程参与了监盘。

盘点完成后,申报会计师项目组内部因沟通不充分,相关人员整理底稿时将原错误日期的盘点表放入底稿之中,底稿复核过程中未能有效识别到此工作疏忽。

(3)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

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差异构成主要为测算底稿中部分资产转固时间、残值率信息错误。因申报会计师项目组人员工作疏忽,在底稿中记录差异原因不够详细。

(4)预付账款审计证据不充分

申报会计师虽执行函证程序、核查明细清单、供应商信息查询等审计程序,但未获取较大预付账款余额项目对应的合同、原始单据及关注期后合同执行情况,主要系审计项目组成员在执行完其他程序后,认为已对预付款项的真实、准确、完整获取了恰当的审计证据,属于工作经验不足及疏忽

二、多项信披瑕疵,被要求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残值率5%,部分固定资产实际残值率为0%,实际使用的残值率与披露值存在差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类资产的折旧年限3年,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2)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使用权资产与负债金额存在差异,系发行人未披露2021年1月预付租金所致。

(3)发行人将2020年因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计提的销项税金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将2021年、2022年的销项税金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列示,前后列报不一致。

(4)发行人将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变动额对应的现金流列示在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而非“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请发行人说明存在上述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并仔细校对申报材料,认真回复问询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仔细核对申请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要点如下:

1固定资产残值率、折旧年限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残值率、折旧年限与发行人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不存在差异。

但因发行人相关人员工作疏忽,财务核算软件中部分资产卡片残值率、折旧年限填写错误,导致少量资产卡片设置与发行人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存在差异。现场检查后,发行人根据实际执行的会计政策,对于固定资产的残值率、折旧年限等信息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正,相关情况对发行人主要经营数据的影响如下:


固定资产残值率、折旧年限设置错误2020年至2022年,导致发行人多计提折旧2.78万元、5.79万元及6.06万元,对净利润总额的影响分别为0.05%、0.12%及0.06%,影响数字和占比均较小,发行人已将相关影响的累计数调整至2023年1-6月的财务报表中。

2、发行人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使用权资产与负债金额因未披露预付租金导致存在差异

因工作疏忽,发行人未能复核出遗漏披露预付租金4.62万元的情况。

3、结构性存款投资计提的销项税额列示口径不一致

发行人将2020年因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计提的销项税金2.47万元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其余年度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列示。考虑到2020年度相关销项税额较小,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0.08%,影响较小,对公司现金流量表不存在实质性的影响,故发行人未对2020年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

4、“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变动额对应的现金流列示在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而非“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变动额情况如下:


2020年至2022年,发行人“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变动额较小,对现金流量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的影响均低于1%;同时考虑到将“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变动额列示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对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无影响,报告期各期的列示一致,因此未对现金流量表进行调整。

三、现场检查发现海谱润斯存在多项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现场检查发现:

(1)2021年3月,发行人取消9名员工的股份支付计划,按照视同加速处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52.06万元,加上前期已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214.2万元,合计形成永久性差异566.48万元。发行人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未考虑上述费用为永久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费用少计84.97万元,净利润多计84.97万元。

(2)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部分入库物资质检验收单缺少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形。

(3)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分类错误、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未严格执行连续编号、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部分问题设备未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

请发行人:

(1)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相应的依据,历次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结合协议约定情况、员工离职退伙或减资等,说明等待期的确认依据、确认的准确性、股份支付各期分摊费用计算的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全面梳理报告期内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的情形,说明发行人采购、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且被有效执行。

(3)说明固定资产分类错误、未计提折旧等情形出现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部分回复要点如下:

12021年3月,发行人取消9名员工的股份支付计划,按照视同加速处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52.06万元,加上前期已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214.2万元,合计形成永久性差异566.48万元。发行人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未考虑上述费用为永久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费用少计84.97万元,净利润多计84.97万元

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2021年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84.97万元,净利润多记84.97万元,公司已在2023年1-6月财务报表中进行修订,该调整占2023年1-6月净利润1.85%,整体影响较小。发行人已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对复杂财税问题的处理能力,并加强日常复核工作。

2、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部分入库物资质检验收单缺少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形

公司经过全面自查,确认采购合同的签批不存在晚于合同实际签订时点。

少量合同中显示的合同签订时间为合同的草拟时间,并非实际签订时间。出现此类情形主要系采购合同草拟时,双方经办人员在草拟合同时预先填入落款时间。双方以带有日期的草拟合同各自进行内部审批流程,在审批流程完成后,未对草拟合同中原先的合同订立时间进行修订,导致出现合同签批时点晚于草拟合同上预先录入日期。

经全面梳理,报告期内共有2份合同出现采购合同签批时间晚于草拟合同预先录入日期的情况,但实际的签订时点均晚于采购合同的签批。

1、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分类错误、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未严格执行连续编号、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部分问题设备未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

1固定资产分类错误的原因及影响

因工作人员疏忽,公司将2021年购入的1台空气压缩机(原值10.27万元)资产类型设置为办公设备,并按照办公设备类别设置了3年的预计使用年限。经测算,该事项对2021年、2022年的利润表的影响较小,具体情况如下:


考虑到该事项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发行人未对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已将该事项的累计影响1.84万元在2023年1-6月财务报表中进行调整。

2部分问题设备未停止计提折旧的原因及影响

发行人于2020年购入1台价值4.71万元的空压机设备,后发生质量故障无法使用,因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未对该设备停止计提折旧。该事项对发行人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未停止计提折旧对发行人主要经营数据的影响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发行人未对该事项导致的差错对报表进行调整。

3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未严格执行连续编号、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

根据公司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控制程序》,未要求固定资产验收单据需要连续编号。

采购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设备进行验收,但不同部门使用独立的验收簿,因此验收单据编码存在不连续的情形。固定资产验收单据不连续编号,不影响固定资产验收相关内控的执行。

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主要系部分设备存在部门间调配使用的情形,但未及时在卡片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信息。

公司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系因工作人员偶发的工作疏忽,将旧设备资产编码误粘贴至新设备。

综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实质影响,公司已落实整改,并加强日常固定资产验收、资产卡片更新、资产编码等的管理。

四、现场检查发现多个研发费用、成本费用问题

(1)研发费用

现场检查发现: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存在项目跟踪报告中的研发人员与工时统计表人员不一致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活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如部分研发人员离职后,仍在后续有关研发项目的会议记录及跟踪报告中将其记录为项目成员。

3)发行人部分固定资产于管理、生产部门存放或使用,其折旧金额应分摊至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发行人实际上将该部分资产的折旧金额分摊至研发费用。

请发行人:

1、说明研发人员统计存在差异、活动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出现的原因,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2、全面梳理固定资产误划分至研发部门的实际情况,相关情况对研发费用中折旧与摊销金额的具体影响,研发与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

回复要点如下:

1、说明研发人员统计存在差异、活动记录不一致等问题出现的原因,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公司设有研发工时统计表,按照各月研发人员参与各研发项目的时间进行统计。为便于管理各研发项目的进度及成果,公司另设有跟踪报告、会议记录等活动记录材料。跟踪报告记录研发任务的进展、参与人员、下阶段任务等情况,会议记录内容包括讨论研究重点方向、进度安排、研发器件性能特征表现、技术指标达成情况、任务分配等。

(1)研发人员统计和研发项目跟踪报告不存在矛盾,都属于公司的日常管理记录

发行人出现跟踪报告中的研发人员与年度工时统计表人员不一致,主要是因为研发项目跟踪报告中仅列示报告形成当月的研发人员情况,后续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人员项目调换、人员入职或离职等情况导致的研发项目人员发生变动。公司工时统计表根据每个项目实际的人员变动进行逐月汇总,跟踪报告仅为特定月份的研发人员构成,跟踪报告与当月的研发工时统计表人员不存在差异。但因为统计时点与口径不同,跟踪报告与年度工时统计表存在人员差异,二者并不存在矛盾,都符合公司对于研发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2)离职后人员的名字仍在研发项目跟踪报告中列示,未备注其已离职,属于工作人员的偶发疏忽

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某研发人员离职后,在研发项目跟踪报告中列示,但未备注其已离职,在研发项目会议记录上该人员已备注其离职状态,两份材料对同一人员的在职情况记录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系原项目研发人员离职后,相关工作人员编制项目跟踪报告时未及时更新该人员的离职情况,属于偶发的工作疏忽导致的信息错误,导致与项目会议记录上该人员的情况记录存在不一致。

2、全面梳理固定资产误划分至研发部门的实际情况研发与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

(1)全面梳理固定资产误划分至研发部门的实际情况

经公司全面梳理,公司存在将少量低价值资产误划分至研发部门的情况,主要为空调、分液器、烘箱、电子天平、防潮柜等单位价值较低的设备、器材。

固定资产误划分至研发部门的情况主要系部分设备存在部门间调配使用的情形,但未及时在财务系统中更改资产的所属部门所致,财务核算上仍作为研发设备进行折旧。

(2)研发与生产设备是否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

公司设备购置后,根据经审批的资产申请购置单,将设备分配给申请采购的部门,研发设备与生产设备存放地点不同,不存在混同使用的情形。

2成本费用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将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全部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亦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

(2)发行人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公开信息显示,可比公司莱特光电消耗的能源除电力外,还包括水、蒸汽、天然气等。

请发行人:

结合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归集不准确的情形,说明相关成本费用未准确分配的原因、影响,发行人成本归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回复要点如下:

现场检查后,公司全面检查报告期内成本费用归集不准确的情形、形成原因及对财务报表影响汇总如下:

2、公司将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全部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亦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

(1)公司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具备合理性

2020年至2022年度,公司支付的供热费用每年为20.74万元,系当年10月下旬至次年4月初的集体供暖费,用于维持春冬季节室内温度,属于一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因此供暖费是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公司整体受益的情形,公司将集体供暖费计入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分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供热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具备合理性,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对供暖费在缴费当年一次性确认为费用,账务处理保持一致。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各个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对报告期内的具体影响为:


由上表可见,供热费用未在各年度进行分配对公司各期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基于重要性的原则,未对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具备合理性。

3、公司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原因

前述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共12.84万元,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是公司人员考虑该项支出未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能力,将该项目计入了管理费用。

(2)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述事项主要是前期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与公司实际业务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所致,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

公司经过测算,上述事项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作调整。若按照受益部门将该项目支出分摊计入制造费用,具体影响如下:


综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公司未就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具备合理性。

五、现场检查发现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及转回处理不恰当导致经营业绩受到影响

现场检查发现:

(1)发行人对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的计提及转回处理不恰当,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底,发行人库龄1-2年半成品25.64万元,2年以上半成品10.70万元,合计36.34万元;2021年底,发行人2年以上半成品62.33万元,与2020年底数据不匹配。

公开信息显示,有机发光材料使用寿命在1-2年左右,更新迭代速度快。

请发行人:

(1)结合备货政策、生产周期和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存货构成变动的原因、各类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各类存货与在手订单及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2)全面梳理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不恰当的情况,并测算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销售和采购模式、OLED材料定制化特点、有机材料使用寿命较短、OLED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长库龄存货占比、采购单价、市场价格变化、在手订单等,说明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未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及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3)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存货库龄划分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出现差异的原因,相关差异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4)说明发行人披露的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数据存在差异原因,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长期大幅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通过寄售模式实现的收入情况、主要客户、涉及产品及金额,采用寄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寄售模式下的产品价格、毛利率等与非寄售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寄售模式下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寄售存货的库龄情况等。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要点如下:

1、全面梳理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不恰当的情况,并测算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不恰当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情况


(2)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财务数据金额影响


经过测算,上述事项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因此公司将上述事项的累积影响在2023年1-6月的报表中进行调整。该事项对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净资产影响金额为-22.24万元、对2023年1-6月的净利润影响金额为-22.02万元,影响较小。

上述差异对财务报表影响的范围、金额较小,出现差异事项的原因主要系相关人员偶发性的工作疏忽,不属于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盈余操纵、未及时进行审计调整的重大会计核算疏漏、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

2、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存货库龄划分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出现差异的原因,相关差异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1报告期各期各类存货库龄划分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差异金额分别为17.48万元、15.12万元、27.89万元及0.00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0.86%、0.41%、0.51%及0.00%,差异金额较小及比例均较小。

2库龄出现差异的原因

①少量存货返库后库龄未连续计算

少量存货出库后存在需退回进行纯化、未耗用完毕等原因导致退库等情形。人工划分库龄时,未以初始入库日期作库龄计算起始日期连续计算,而是将退库重新入库日期作为库龄计算的起始日期重新计算。因返库后连续计算导致的库龄错误具体情况如下:
②部分计算公式错误

由于人工计算库龄工作量大,公司相关人员复核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部分计算公式错误,导致部分存货的库龄划分不准确,报告期各期末的库龄存在不勾稽的情况。因计算公式导致库龄错误的具体情况如下:


③库龄差异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

公司全面梳理了存货库龄差异及在手订单情况,测算了存货跌价准备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2020年至2022年对存货项目的影响分别为-62.82万元、-0.27万元及-26.17万元,净利润影响分别为-53.40万元、53.17万元、-22.02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05%、1.16%及-0.26%。库龄差异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

六、其他关注事项

1、关于行业与业务

申请文件显示:

(1)发行人主要从事OLED蒸镀材料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提纯服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有机材料业务和无机材料业务,有机材料业务包括光提取材料、功能材料和回收料提纯业务;无机材料业务包括阴极蒸镀材料和晶体封装材料。

(2)发行人将发光功能材料、电子功能材料和空穴功能材料统称为功能材料。

公开信息显示:

(1)目前主流的OLED器件结构由OLED终端材料、阴极、阳极等组成。OLED终端材料是OLED面板制造的核心组成部分,是OLED产业链中技术壁垒最高的领域之一,决定了OLED显示屏的性能表现。OLED终端材料又可分为发光层、电子注入层、电子传输层等6层14类材料,发光层材料为其中的核心部分。

(2)可比公司莱特光电向京东方销售的OLED终端材料主要为发光层材料中的RedPrime材料,2018年至2021年1-6月该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5,632.93万元、14,737.84万元、18,726.91万元、11,912.41万元,占其OLED终端材料销售收入的89.99%、95.18%、97.35%、99.36%。

(3)可比公司未开展回收料提纯业务和无机材料业务;可比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中,未出现功能材料的相关定义和描述。

请发行人:


(1)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OLED蒸镀材料”“发光功能材料”等与可比公司披露的“OLED终端材料”“发光层材料”的差异,发行人披露的产品与业务口径与可比公司的差异,是否具有可比性,并结合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与业务收入规模及占比与可比公司的差异,说明发行人可比公司选取的准确性。

(2)使用行业通用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清晰有序地完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的描述,补充披露功能材料与光提取材料等各类别材料(含细分材料)的主要用途、技术门槛及在产业链中所处地位等信息。

(3)按照细分材料具体类别,补充披露各细分材料的市场空间、竞争格局、发行人的市场份额情况,以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各细分材料(业务)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前五大客户等信息。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创业板定位与成长性

申请文件及媒体报道显示:

(1)OLED有机蒸镀材料存在较高的专利壁垒,竞争格局被美国、韩日、德国厂商掌控。国内OLED材料产业链发展较晚,相关厂商更多集中于中间体生产和粗单体代工,为海外蒸镀材料厂商的上游供应商。莱特光电通过自主研发,其生产的RedPrime产品成功打破国外企业对OLED发光功能材料的垄断。发行人逐步打破国外厂商在OLED蒸镀材料领域的垄断。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分别为9.78%、12.28%、10.67%,发行人2020年、2021年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4.73个百分点、1.93个百分点。

(2)2019年OLED蒸镀材料的需求量约为77.8吨,2020年的需求量为88.2吨,增幅为13.4%。根据Omdia的测算数据,2021年OLED蒸镀材料的市场需求总量为110.3吨,较2020年增长25%。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数据显示,2021年国内OLED蒸镀材料的市场规模超过25亿元,预计到2025年该数字将增至45亿元以上。

发行人主营业中,光提取材料业务收入逐年递减,功能材料业务收入增长缓慢且在2022年出现下滑情况,无机材料业务收入增长缓慢。

(3)国内的面板厂商开始设立相关公司进行OLED蒸镀材料的研发及生产,如维信诺集团成立了鼎材科技进行OLED蒸镀材料的研产,华星光电成立子公司华睿光电进行OLED蒸镀材料开发。

(4)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京东方销售占比分别为91.49%、87.84%、88.21%。京东方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京东方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5.84亿元,同比下降137.37%。京东方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终端消费需求缓慢复苏,2023年智能手机整体出货情况不容乐观。

请发行人:

(1)说明打破国外厂商在OLED蒸镀材料领域垄断的具体体现,相关表述与可比公司的表述是否存在矛盾;研发费用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结合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等说明与国内外可比公司技术水平的比较情况。

(2)按照产品种类分别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产品在全球细分品类产量的占比情况及市场占有率,国外相关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比情况,发行人相关产品在主要客户中的占比情况;除回收提纯业务外,发行人其他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出现下滑的原因;结合上述情况及发行人开拓新客户情况、对除京东方以外其他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可比公司业绩变动趋势、发行人市场份额情况等分析发行人所处市场空间,是否具备成长性。

(3)结合智能手机等终端产品出货量、下游行业复苏情况、主要客户京东方业绩下滑、面板厂商自行研产OLED蒸镀材料等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第5-7条所述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增长停滞、重要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况,重点说明主要面板厂商自行研产OLED蒸镀材料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行人产品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

(4)结合上述情况及发行人期后业绩情况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3、关于传统核心业务规模持续下滑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有机材料业务中的功能材料和光提取材料业务收入合计为8,852.87万元、7,287.76万元、6,644.91万元,占比合计为47.58%、35.31%、22.46%,呈逐年下降趋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功能材料销售收入分别为2,168.77万元、2,715.97万元、2,672.61万元,销售占比为11.66%、13.16%、9.03%。其中,量产材料收入分别为1,554.02万元、1,239.08万元、1,950.83万元,实验材料分别为614.75万元、1,476.89万元、721.78万元。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光提取材料销量分别为1,400.21千克、1,163.56千克、1,128.52千克,销售收入分别为6,684.10万元、4,571.79万元、3,972.3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5.92%、22.15%、13.43%,销量、销售收入及占比均呈持续下降趋势。

(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光提取材料业务销售单价分别为47.74元/克、39.29元/克、35.20元/克,毛利率分别为72.94%、62.76%、65.29%;功能材料业务毛利率分别为64.11%、55.69%、58.09%。2021年,光提取材料和功能材料毛利率分别大幅下降10.18、8.42个百分点。

公开信息显示:

(1)莱特光电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其为京东方OLED发光功能材料中唯一的国内供应商。报告期各期,莱特光电OLED终端材料收入分别为19,237.66万元、26,394.78万元、21,497.83万元。
(2)报告期各期可比公司莱特光电OLED终端材料毛利率分别为79.68%、79.96%、71.97%,奥来德有机发光材料毛利率分别为30.10%、30.28%、37.02%。

请发行人:

(1)说明各期实验材料和量产材料收入变动的关联关系,结合发行人OLED面板核心材料的销售收入显著低于可比公司、功能材料中实验材料占比较高、功能材料中各类别材料销售金额及占比等因素,说明发行人所生产的产品在OLED面板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产品是否具备核心技术,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逐步打破了国外厂商在OLED蒸镀材料领域的垄断”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2)说明报告期内功能材料和光提取材料等传统核心业务销量和收入规模持续下降的原因,与奥来德、莱特光电等可比公司OLED终端材料销售变动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下游市场需求、OLED终端材料供应格局、发行人市场份额、新产品开发验证进展、在手订单、期后业绩变动情况等,说明传统核心业务收入是否具备成长性,未来是否存在持续下滑风险。

(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主要材料销售单价及变动原因,结合奥来德毛利率显著低于发行人和莱特光电的情形,说明奥来德所生产的产品与发行人、莱特光电的产品在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差异,是否为同一细分领域产品,发行人与奥来德、莱特光电向同一客户销售的同一细分领域产品毛利率的差异及原因。

(4)量化说明报告期内光提取材料和功能材料毛利率变动的原因,进一步说明功能材料毛利率与莱特光电OLED终端材料毛利率变动趋势存在差异的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梧桐树下v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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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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